父母為新婚夫婦出資購買的房子 離婚后房子歸誰?
2023年09月05日11:31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案情簡介
男方李某與女方孫某經人介紹后建立戀愛關系,兩人于2018年9月5日登記結婚?;楹笠蛐愿癫缓?、家庭瑣事經常吵鬧,孫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孫某主張在2018年8月27日自己與置業(yè)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新苑小區(qū)房產一處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李某答辯稱,購買房產時李某母親于2018年8月27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置業(yè)公司支付購房首付款20萬元;剩余房款49萬元是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償還,目前李某已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利息29萬元;以孫某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是因為該房產是孫某單位開發(fā),孫某可以享受員工優(yōu)惠價。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已經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經常爭吵、感情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判決準許雙方離婚。新苑小區(qū)房產的由孫某簽訂購房合同且簽訂時間和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時間都發(fā)生在李某和孫某登記結婚之前,該房產是孫某婚前個人購買,一審法院判決該房產屬于孫某婚前個人財產。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涉案房產歸屬應結合購房出資情況予以認定。首先,上訴人李某主張首付款是其母親匯款支付,被上訴人孫某雖然對此有異議但未提交孫某支付首付款的證據,可以認定購房首付款由李某母親支付。其次,上訴人李某主張剩余房款由其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孫某亦對此表示認可。一審法院僅查明房產合同簽訂的時間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時間早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記結婚的時間,但未查明房款的實際付款情況,就認定該房產系孫某婚前個人購買屬于孫某婚前個人財產,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本院予以糾正。
在子女結婚前購房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否則父母的出資就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本案中,李某母親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應視為對李某個人的贈與。李某婚后償還房貸的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結合房屋升值情況予以分配。鑒于本案涉案房產首付款以及貸款償還情況,認定涉案房產歸李某所有,剩余房貸由李某自己償還。綜上,二審法院判決:一、新苑小區(qū)房產歸李某所有;二、李某支付孫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住房公積金還貸數額的一半(29萬﹡房屋升值率/2);三、剩余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李某償還。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價格的不斷攀升,在離婚案件中,房屋性質的認定和分割已經成為一個難點。由于房屋價格較高,子女在結婚時往往無力負擔,因此購買婚房的資金來源日趨復雜化,可能既包括了婚前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的出資,也包括了婚后夫妻雙方的出資,即返還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等。在權屬方面,婚房有的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有的則僅僅登記在一方的名下。由于購房時相關當事人關系融洽,因此對于房屋的權屬并沒有明確的約定,自然更不可能訂立書面合同;一旦夫妻關系破裂,準備離婚,雙方又對房屋的權屬各執(zhí)一詞,給此類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難度。
具體來說,關于父母出資的性質,如果有明確約定是贈與還是借款,要遵從約定。如果屬于贈與,根據購房時間的不同,父母出資所贈與的對象就有所差異。通常情況下,在子女結婚前購房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否則父母的出資就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在子女結婚后購房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否則父母的出資就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結合本案,李某的母親出資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時間早于李某登記結婚之前,李某與其母親之間也沒有明確約定該款項屬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親的出資是對李某個人的贈與。在分割房產時,李某母親的出資就依法屬于李某個人。對于婚后夫妻雙方的出資和共同償還銀行貸款,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某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于判決離婚后剩余的房貸,一般情況是房產判給誰就由誰來負擔。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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